塞浦路斯国际信托法

在1992年7月10日由塞浦路斯众议院通过的塞浦路斯国际信托法,旨在为塞浦路斯日后成为国际商业中心奠定基础,同时也确立信托相关的主要法律。国际信托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它是已颁布的受托人法193章的补充,根据1925年英国受托人法而建立,目的是借助其他境外的法律规范信托活动。国际信托法主要条款的内容可简单概括为:国际信托法仅适用于非塞浦路斯公民。然而,其中有一项要求:受托人中必须至少有一位是塞浦路斯公民(个人或企业)。

“国际信托”是指当委托人不是塞浦路斯的永久性居民时,至少要有一位受托人在信托期间是塞浦路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信托财产不包括任何位于塞浦路斯境内的不动产, 境外信托,也就是说信托财产和收入都在塞浦路斯境外,并且委托人和受益者(慈善机构除外)不是塞浦路斯永久性居民,他们可以享受重要税收政策以及相关的有利条件,可概括为以下几点:通过或被视为通过塞浦路斯境外来源所得的国际信托的收入和获利,在塞浦路斯不收取税费。

非塞浦路斯公民,无论是否是受益人,在塞浦路斯建立了不可撤销的境外信托,并在塞浦路斯退休,如其所有固定财产和收入都来自境外,则可免除税费。塞浦路斯与多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以及塞浦路斯境内的信托优惠税率政策,能够帮助国际税务规划师最小化信托税收负担,对受益人十分有利。如在税务条约中 “信托”未列入“人”的从属定义之下,建议建立一个位于塞浦路斯境外的信托公司,从事贸易、投资和其他商业活动,以此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政策的优惠。

当然,此类公司还必须按照4.25%的税率纳税。境外信托不会被征收财产税,只要委托人未在塞浦路斯定居,并且信托的财产都在塞浦路斯境外。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否需要在其本国 缴纳财产税 ,由其本国的法律决定。塞浦路斯境外的信托不受塞浦路斯的外汇管制,可以在任何国家以任何外币的形式持有和管理资产和负债,并且可以与塞浦路斯境内银行自由兑换和保持转移性的平衡。象征性收取建立信托所用器械的印花税,具体数额参照欧盟第427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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